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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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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272

第六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地址:

南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阿城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西八大街

第八条   学校概况: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公立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院校,有着70年的办学历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成立由校长田国华、书记孙希昌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招生、单招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2019年共有12个专科专业招生,分别是护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卫生信息管理、康复治疗技术、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针灸推拿,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网上远程录取工作。

2、学校按投档分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按投档分为考生安排专业,采用分数优先原则,专业之间无级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专业志愿顺序依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理综、语文,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综、数学。

3、对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调档及安排专业时均予以承认。

4、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性别及身高要求如下: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它专业男女不限;护理专业及助产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60CM以上,男生168CM以上。

5、除教育部、各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以外,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男女比例无特殊限制。

6、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普通专业学费为6000元/学年,其中护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11000元/学年,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为800元/学年。

2、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3、学校设有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贷、助、勤、补、免”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南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邮    编:150086

阿城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邮    编:150301

江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西八大街

邮   编:150025

咨询电话:0451-53631344  0451-55656245

传    真:0451-53659054

邮    箱:hljhgz@126.com

网    址:www.hljhlgz.org.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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